引进人才-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怎么算留学回国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0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0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0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0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0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0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02.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保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符合上述学历学位条件1-4条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保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符合上述学历学位条件第5条的人员)
03.留学回国人员,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通过试用期,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
0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0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0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激励条件

0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02.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03.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

加大世界名校留学人员引进力度。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

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0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0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0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0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0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01.企业验资报告。
0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0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0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0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
0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0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0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0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申办流程

01.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02.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0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04.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05.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家属随迁

家属随迁条件

01.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02.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
03.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01.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02.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03.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