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人才引进

什么单位能申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单位该怎么做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谁来管理

0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02.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03.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申办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高层次人才

0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0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0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0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硕士研究生
本科学士及以上核心业务骨干
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
“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技能人才

0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02.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03.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0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0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0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0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0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01.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02.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03.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0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0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03.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04.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
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05.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06.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关于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凭证,离婚或再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职称的,提供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3)可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特色专栏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是指申请人应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由受理部门进行信息查询,个人免于提供。
(三)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引进人才,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凭证、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材料;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凭证,以及同意落户材料;
确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引进人才,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 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 常住户口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 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备注: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审核

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 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02.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家属随迁

法律责任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7 号)

办理窗口/时间


受理部门:

受理地址:南苏州路343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
咨询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地址:南苏州路343号
电话咨询:63080100
咨询地址-南苏州路343号

我还该知道的

关于信用监管机制
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电子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列入失信名单,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关于户口注销
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法律责任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0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03.个人和单位在申请的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申请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申请的,申请人可直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相关部门权利及义务

01.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提供服务,不得刁难、推诿、拖延。对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0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反之,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严重 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等